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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应急管理部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消防工程师证书!

时间: 2024-05-04 03:16:26 |   作者: 化工泵

  近日,天津市司法局发布的一份关于《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起了业内的关注,在这份通知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有关组织、机构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等责任主体的责任,同时此文件中还明确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

  所以各位正在备考消防工程师的亲们,一定要坚信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坚定目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不远的未来成就自己!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条【实施主体】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责任落实】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 【党政同责】按照中央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六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职责】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建立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总体设计、计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多元化投入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整改。

  (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自身的需求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大数据分析、电气火灾监控等先进技术装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快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智慧消防项目建设应用。

  (九)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加强消防培训。全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七条【市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针对本市消防安全特点和真实的情况,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区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科学编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战勤保障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依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建设消防取水码头等消防取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并且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依托基层网格力量加强消防力量和管理组织建设,将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制定落实网格化管理的经费保障、考评奖惩等制度。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自身的需求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街道综合执法和社区物业管理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并保障相关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应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般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有关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要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鼓励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采取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对本行业、本系统内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消防救援机构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教育部门的职责】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组织、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建设消防安全体验场所。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的职责】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社工加强对社区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定职责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申请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应急维修。依法查处违反最小租住面积分割出租等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通航水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职责】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充装单位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部门的职责】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门的职责】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第三十条【商务部门的职责】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建成区私搭乱建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人防部门的职责】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的职责】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救灾物资储备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职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第三十七条【农业、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职责】农业、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十八条【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的职责】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第三十九条【水务部门职责】水务部门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国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

  第四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职责】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可以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三)每月组织对居民住宅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协助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帮助、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五)开展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功能区管理机构职责】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十三条【电力企业职责】电力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对用户规范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燃气经营者职责】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第四十五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的职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十六条【单位消防工作原则】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诚信自律。

  第四十七条【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根据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四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在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同时,应当对下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问题。

  第四十九条【消防控制室】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不得聘用未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单位负责人、管理人或其他人员不得指使或强令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

  第五十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一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四十七、四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五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四十七、四十九条、五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建设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五)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四条【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职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消防安全职责】物业的业主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五十六条【行业组织消防安全职责】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十九条【督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考核被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被督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督促单位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消防安全事项。

  第六十条【约谈制度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通报辖区火灾事故和消防工作情况,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六十一条【约谈制度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约谈对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措施情况的汇报。约谈情况应当形成记录。

  第六十二条【考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社会诚信】对在消防安全领域积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方式进行联合激励。对违反消防法律和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平台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六十四条【工作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六十五条【法律责任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由人民政府移交监察委,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法律责任二】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以及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法律责任三】发生火灾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处以罚款。

  第六十八条【法律责任四】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年度内未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法律责任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指使或强令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法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未对消防控制室每日设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或每班值班人数少于两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十二条【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村落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具体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七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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