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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改《义勇消防安排编组练习演习服勤方法

时间: 2024-02-19 07:19:55 |   作者: 安博体育平台资讯

  第3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设义勇消防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总队视勤务需求,得设大队、中队及分队,其编组如附表。前项总队之内部管理事项,由直辖市政府消防局、县(市)消防局(以下均简称消防局)会同义勇消防总队定之。

  三、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训处分之裁判承认者。但因过错犯罪者,不在此限。

  担任参谋者,不受前项第二款规则之约束。具有第一项规则资历之退役代替役消防役役男,得优先遴聘担任义勇消防人员。

  一、总队之总队长、副总队长由消防局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中队长以上职务(含参谋职)算计满三年,并从前高级干部讲习班练习合格之人员遴选,层报内政部核聘;总队之其它人员,由总队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分队长以上职务算计满二年,并从前中级干部讲习班练习合格之人员遴选,报请消防局核聘。

  二、大队之大队长及副大队长,由总队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分队长以上职务(含参谋职)算计满二年,并从前中级干部讲习班练习合格之人员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大队核转消防局核聘;大队之其它人员,由该辖义勇消防大队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小队长以上职务算计满一年,并从前初级干部讲习班练习合格之人员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大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三、中队之一切人员,由该辖义勇消防大队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小队长以上职务算计满一年,并从前初级干部讲习班练习合格之人员遴选,报请该辖消防中队或分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四、分队之分队长、副分队长,由该辖义勇消防大队或中队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副小队长以上职务算计满一年,并从前根底干部讲习班练习合格之人员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分队核转消防局核聘;分队之干事、助理干事、小队长及副小队长,由该辖义勇消防分队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队员以上人员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分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五、分队之队员,由该辖义勇消防分队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分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员应由聘任机关建立审议小组评定之;其评定作业关键由内政部消防署(以下简称本署)定之。

  二、大队之参谋,由该辖义勇消防大队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大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三、中队之参谋,由该辖义勇消防中队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大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四、分队之参谋,由该辖义勇消防分队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分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第7条 经聘任之义勇消防人员,除参谋、分队之干事、助理干事、小队长、副小队长及队员外,其聘期为三年,成果优良者得予续聘,并以二次为限。

  前项义勇消防人员于聘期中因故出缺,继任人员以补足其聘期为限。继任人员聘期逾二年者,以聘任一次计之。

  六、无故不参与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则之练习、第十六条规则之演练(习)或第十八条规则之服勤,一年内达三次以上者。

  第9条 义勇消防人员之练习分为根本练习、专业练习、干部练习、终年练习及其他练习。

  前项根本练习课程,由中心主管机关定之;其他练习课程由各级练习机关自行拟订。

  第11条 专业练习由消防局于根本练习完毕后,依编组勤务特性,别离施以二十四小时之后之练习。

  一、高级干部讲习班:由本署处理,就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中队长以上职务算计满三年以上之人员,施予十二小时之后之讲习练习。

  二、中级干部讲习班:由消防局处理,就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分队长以上职务算计满二年以上之人员,施予十六小时之后之讲习练习。

  三、初级干部讲习班:由消防局处理,就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小队长以上职务算计满一年以上之人员,施予二十小时之后之讲习练习。

  四、根底干部讲习班:由消防局处理,就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副小队长以上职务算计满一年以上之人员,施予二十四小时之后之讲习练习。

  第13条 终年练习由消防局处理,以分队、中队或大队为单位,会集练习,全年练习时数应达二十四小时以上。

  第14条 其它练习由本署或消防局视帮忙推展消防事务及各项讲习、宣导工作需求处理之。

  第18条 义勇消防人员接获勤务告诉时,应敏捷赴指定地址服勤,如有特别事端,应循编组体系请假报准后,始得革除服勤。

  第19条 义勇消防人员参与练习、演习及服勤时,应穿著规则服装,佩带完全。但状况急切者,不在此限。

  第23条 义勇消防人员练习、演习、服勤之勤惰好坏,由消防局查核,并制造书面纪录,作为续聘之参据。

  第25条 本方法所需各项经费,在中心由本署、在直辖市、县(市)由直辖市、县

  第26条 港务消防队得对比消防局编组义勇消防安排,帮忙消防工作,其编组、练习、演习及服勤规则对比本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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